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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律师盘点:这些霸王条款均无效

时间:2019-04-22 08:14:01   来源:武汉晚报

[导读]“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天课没上,万元私教费却退不了律师调解员:这些霸王条款就是无效条款武汉晚报讯(记者谭在龙通讯员李书杰熊平)天气渐热,又到了“露肉”的季节,爱美的年轻人往往选择健身房来塑形瘦身,但市民孙先生却因此遇上了烦心事。前不久,孙先生在武汉某健身中心办了卡,并交了一万元健身私教费。缴费后,孙先生从该健身中心领取了一套培训教材及服装。

天气渐热,又到了“露肉”的季节,爱美的年轻人往往选择健身房来塑形瘦身,但市民孙先生却因此遇上了烦心事。

前不久,孙先生在武汉某健身中心办了卡,并交了一万元健身私教费。缴费后,孙先生从该健身中心领取了一套培训教材及服装。没想到,缴费后的第二天,孙先生就接到了老家母亲重病住院的消息。孝顺的孙先生准备暂停工作,回老家照顾母亲。

健身培训课程是上不成了,孙先生找到销售人员要求退费,但却遭到了销售人员的一口回绝。不甘心的孙先生又找到了该健身中心的负责人包某。

“按照合约和店里规定,不能办理退卡业务,如果每个客户都因为个人原因来退卡,我们的业务如何开展呢?”包某向孙先生出具了该健身中心会员守则。其中,会员守则第2条规定:非本公司原因,会员会费售出后,会员已支付的定金、会费将不予退还,特殊情况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

“真没想到自己会遇上霸王条款。”听完包某的一席话,孙先生气不打一处来。随后,矛盾双方向中南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和健身中心之间约定的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的规则。”调解员杨汉香说,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对健身中心第2条的相关规定,律师调解员吴琼表示:该条文称“定金、会费不予退还,且解释权归中心所有,但会费不予退还”是霸王条款,工商部门早有相关规定,凡是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的条文都是霸王条款,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调解组综合考量纠纷双方的意见。认定健身中心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同时也同意健身房关于孙先生退卡构成违约给商家造成损失的意见。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健身中心退还孙先生近7000元。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这样的标语。对此,律师调解员吴琼提醒广大市民,这些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淘宝购物中的“先签收后验货”同样也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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