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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超市被曝私自处罚小偷获利百万 警方介入

时间:2019-08-09 09:08:38   来源:新京报

[导读]新京报讯(记者王瑞文张熙廷实习生吴雨晴冯惠濡)今日(8月8日)下午,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一家大润发超市的前员工告诉新京报记者,超市内部私自将偷盗者扣留并处以罚款。今日19时30分许,新京报记者从宿城区富康路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已对大润发超市私自收取罚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宿迁市宿城区大润发洪泽湖路店外景。

8月8日下午,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一家大润发超市的前员工告诉新京报记者,超市内部私自将偷盗者扣留并处以罚款。今日19时30分许,新京报记者从宿城区富康路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已对大润发超市私自收取罚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宿迁市宿城区大润发洪泽湖路店外景。受访者供图

大润发前员工:超市私自对盗窃者处以高额罚款

今日(8月8日)下午,宿城区居民李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曾长期在位于宿城区洪泽湖路的大润发超市98号店(下称大润发)防损部内保科工作,公司内存在一套对 “拿走东西而未付钱顾客”私自索要罚款的体系。

李先生称,内保人员会将盗窃者带到商场内的一间房屋,并通过会员卡、身份证、手机号等方式摸清其基本信息,随后以“通知家人”“打电话到单位”“报警”等理由威胁,并索要赔偿金,最后会要求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并赔偿。“通过顾客的穿着、手机等判断,有身份的开价多,但是成交价一般在被偷商品价格的10倍左右。”

爆料人李先生提供给新京报记者多份“和解协议书”和收据照片。“协议书”和收据上登记的时间均为2012年或2013年。收据中,交款单位显示为“防损(部)”,收款事由为“肃窃金”。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爆料人提供的收据中,加盖有“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的章印。

新京报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后获悉,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系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几份“和解协议书”显示,当事人基本都填写了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陈述事实等信息,所涉及的赔款金额从800元到9000元不等。

一张“和解协议书”上,写有盗窃行为经过陈述,并写着“请不要报警,不要通知家人,自愿赔款9000元”字样。受访者供图

一份由李先生提供的“和解协议书”自述内容一栏中写道:“在大润发把衣服穿在身上5件,卡尼尔装在身上没付钱,在出口被工作人员发现。”其后一栏则写有:“请不要报警,不要通知家人,自愿赔款9000元。”当事人在其后签字并按手印。

李先生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段名为“宿迁稽核室”的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4月1日,一名戴着口罩的妇女疑似将几张钞票放在室内桌子上,随后跪下并多次向坐在对面椅子上的男子作揖。

李先生称,他认为大润发的行为“明摆着就是敲诈勒索”,因此决定收集材料对其举报。他称,今年7月,他已将相关材料全部提交给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

新京报记者拨打了李先生提供的5份和解协议书上的联系方式。在拨通其中一个号码后,新京报记者询问对方是否叫协议书上的名字,对方承认,但当记者继续询问其是否了解宿城区大润发超市罚款一事时,对方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电话。其余4个号码均无法拨通或被以“电话打错”为由挂断。

收据上交款单位为“防损”,收款事由为“肃窃金”,上盖有“宿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公章”。受访者供图

知情人:被举报后,大润发超市不再私自罚款

另一名知情人王强(化名)也告诉新京报记者,按照公司规定,如果发现顾客没付钱,该顾客需按照10倍的标准向商场赔偿。王强称,相关规定通过“内部网”下达到内保科,内保科也必须按照一定流程收取“盗窃者”赔偿金,填写“和解协议书”并将罚款上交公司。“商品金额、赔偿金额,报警与否都需写清楚,双方签字后,店长也要签字。”

王强透露,内保人员先用顾客的购物卡、身份证等核查其身份,并以“报警”“告诉家人”等条件与其“协商”,多数顾客都“怕影响不好”,而选择赔钱了事。对于不赔钱的人,内保人员会选择报警。

举报人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多张收据和统计表,时间显示为2012年至2013年。受访者供图

此外,王强称,该模式涉及大润发全国多家分店,是其内部的一套长期运行的体系。“分店内保部门每周需对金额统计,整理成周报,并提交上传到总公司。”王强表示,自己此前可以在公司内部网上看到其他分店的该项统计金额。

王强还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事被举报以后,大润发超市洪泽湖路店内部已改变做法,对金额较大者的盗窃者报警处理,对金额较小者则是教育后让其离开。

举报者提供的视频显示,视频中有女子在一处室内向对面男子下跪并作揖。受访者供图

警方:已对大润发超市私收罚款立案调查

今日19时30分许,新京报记者从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路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对于大润发超市私自收取罚款一事,他们已经立案调查,“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对于上述情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超市威胁、强迫小偷交数倍以上赔偿,情节轻微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小偷人身损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超市长时间限制小偷人身自由不报警,则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超市在抓到小偷后的正确处理方式是报警,把其交由警方处理。

范辰表示,获利金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同地区的量刑起点金额有所不同。超市私自胁迫小偷交赔偿的行为是连续行为,可以累积计算获利金额。

新京报记者 王瑞文 张熙廷 实习生 吴雨晴 冯惠濡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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