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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长:夯实金融支农重要落脚点

时间:2019-12-11 08:11:27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上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并对“长久不变”的稳妥推进提出了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等实施意见。

 

上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并对“长久不变”的稳妥推进提出了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坚持延包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等实施意见。

1978年起,我国农村土地开始实行包产到户,首轮承包15年到期后,1993年至1998年进行了期限为20年的第二轮承包。在第二轮承包期满之前,中央又提前确定了第三轮承包期限,并再次明确承包地和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这将消除农户对未来中长期农地政策变动的担忧,为农村地区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

维护农民权益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一贯坚持的原则。这次土地承包权期限的递增和持续叠加的意义还不止于此。

农地权利制度的不确定会对人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产生影响。因此,在农村社保制度全面覆盖之前,作为农民进城发展的“底气”,承包地和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就要得到保障,这也是《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及“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的重要原因。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不变,一方面将常住地的选择权交还给农民,保障了农民权益和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将改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村产业的发展状态。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农户承包耕地流转率在2018年已达38%,新型经营主体队伍不断扩大。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相对于个体农民经济而言更易接纳现代化生产方式和经营手段,从趋势来看,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将成为促进农村产业转型的关键力量。但是,多数农户对于与新型经营主体或企业签订中长期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尚存疑虑(现实中多是一年一签),除了担心承包关系不稳定而失去土地之外,土地所承载产业的发展前景及土地本身的价值预期,也导致农户倾向于通过缩短合约期来降低风险,因此也限制了农地价值的提升。此次提前明确承包地与承包关系长期不变,为农地升值与产业发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有了稳定的承包关系和权益保障,地方政府、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都可以对未来生产生活进行中长期规划,在农地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基础设施、生产性投资收益预期等都将获得改善,农村地区的产业转型也就能更加主动地进行。

农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和产业发展的稳定性。而稳定性也是金融支农的基础。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俞建拖近日谈及农村金融供给时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支持力度尚存不足,同时,缺少围绕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质性金融探索和创新。这种困境背后正是对应着土地之上人和产业的不稳定性。笔者在多地调研中也发现,对于进城务工而未落户的群体,不少金融机构表示很难对其提供适合的金融服务。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受业务范围限制,难以捕捉其在城区的生产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城区的金融机构也无法获得其充足的数据信息,有针对性的营销和风控就难以开展。而围绕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金融服务,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内容不稳定且风险较大,农地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多数还是要依托保证保险或风险补偿,再加上缺少农地处置手段,现实中表现为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作用效果有限。

土地政策的长期稳定和持续性也是金融支农的重要支撑点。这次出台的《意见》对稳定人和产业发展的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传导给金融服务方,生产的可持续性让金融机构更好地预测金融需求者的收益和风险,金融支农在找到落脚点后,相应的探索和创新也会更为有效。

此外还要看到,除了农地制度因素外,“三农”参与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能力素养也影响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些通过土地流转得以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未真正了解规模化的意义,也未能逐步采纳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方式,相应的购销渠道也未能实现产业化,导致其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此,金融服务模式的实质性创新是必须加强的环节,在资金支持之外,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都应继续关注对新型经营主体非金融层面的能力提升。因此,有了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关系,社会各方还需继续发挥合力,进一步加强金融支农力度。

编辑:zmh

关键字:金融土地承包承包期农地经营关系稳定农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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