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要闻 文化 企业 理财 保险 消费 公司 区域 创业 责任 时评 调查
首页 > 财经频道 > 理财投资 > 正文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规可依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时间:2020-01-02 08:30: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今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合规展业,稳妥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zmh

关键字:产品管理现金理财通知要求银行不得投资子公司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