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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案调查超3年 澄星股份及当事人终被罚

时间:2019-02-17 12:45:32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导读]2月14日,记者从相关公告中发现,3年前澄星股份(600078)(600078)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一案终于被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根据相关公告,2019年2月12日,证监会正式向澄星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李兴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澄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法最终遭到证监会处罚。

2月14日,记者从相关公告中发现,3年前澄星股份(600078)(600078)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一案终于被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根据相关公告,2019年2月12日,证监会正式向澄星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李兴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澄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法最终遭到证监会处罚。

回溯案件历史,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其中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澄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李兴、周忠明等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 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按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但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如今,就在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年半后,证监会的正式处罚终于落地。对于公司来说,这属于该来的终究要来,而对于部分股民来说,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也意味着维权通道正式开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选择参加对澄星股份的索赔征集活动。有索赔征集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红周刊(博客,)》“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公告内容,记者发现证监会认定澄星股份存在两大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度。本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当年归还66,500.69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2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 186,700万元,当年归还186,700万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3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本年归还资金67,00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4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当年归还35,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

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澄星股份2011 年、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1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9,780万元。

澄星股份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2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事件至此,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便已清楚,违法主体除了要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将会面临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集体索赔诉讼。据本栏目组向专业律所了解到的信息,目前该案件已经可以进行受损股民的索赔征集。《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建议符合澄星股份被罚一案的索赔条件,且计划索赔的投资者,都可尽早提交索赔资料,以便尽早弥补投资损失。投资者也可持续关注本栏目,以便获取最新的维权案件信息。

编辑:zmh

关键字:澄星股份证监会关联方资金票据000万元占用调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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