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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后索赔 法院认定打卡考勤证明已属用工

时间:2019-03-30 07:41:48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被辞后索赔获胜诉法院认定打卡考勤证明已属用工本报讯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47.13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虽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训期间管理与正式员工不同。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30日张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万元,月工资5000元,剩余年薪以奖金形式于年底发放。张先生辩称系该文化公司将其无故辞退,未支付工资,且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使其更快地达到岗位要求、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该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是由其为张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虽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但根据其自述,该培训系该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张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年薪15万元,公司主张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未能举证证实。经核算,故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张亚男)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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