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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金控监管制度藩篱 净化金融混业经营生态

时间:2019-07-30 08:47:10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金控公司监管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央行近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金控公司这一监管短板将被补齐,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藩篱”有望被扎得更牢。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各类风险逐步暴露的背景下,补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空白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金控公司监管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央行近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金控公司这一监管短板将被补齐,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藩篱”有望被扎得更牢。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各类风险逐步暴露的背景下,补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空白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办法》指出了监管背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正如央行有关负责人所称,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伴随着少数风险事件,各类“不同系”的金控集团也浮现在人们眼前。这些金控集团控制着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爆发风险的后果较为严重。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承受的下行压力较大,在此形势中,金融风险暴露的可能性与危害更大。因此,眼下补齐与完善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恰逢其时,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意义非凡。

《办法》首先明确了监管范围,给金融控股公司下了确切定义: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来看,实际控制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这六类机构中的两个或以上,且达到《办法》规定的资产规模要求的企业集团,就应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相应监管。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门槛规定相当明确。第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第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符合上述两条资产规模的要求之一,或央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且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就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从《办法》给出的定义以及资产门槛要求看,金控公司无疑属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机构,牵一发而动全身。对这样的“庞然大物”,严把市场准入关很有必要。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严格市场准入,能够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

既然明确了定义与市场准入门槛,达标的机构应更加规范化,各种市场乱象应被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尽快改名、整顿。有媒体统计,企业名称含有“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字眼的公司将近5000家,其中混杂着大量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可见,有一些公司过去只是把“金控”这个招牌用作噱头与炒作,实际上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水平与真正的金控公司相差甚远。因此,完善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也有望在理念上正本清源——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经营门槛很高、风险不低,不能把“金控”当作炒作手段,金控公司必须“持证上岗”。

在厘清概念、明确准入门槛的基础上,《办法》用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条原则支起了对金控公司的监管框架。

具体来看,第一,宏观审慎管理原则重在监管的整体性。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原则将金控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第二,穿透监管原则重在将金控公司的复杂结构“化繁为简”。金控公司的股权、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等复杂难辨,增加了监管难度。穿透监管原则意在破解上述难点,使金控公司更加公开透明,防止其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也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使其风险更加可考可控。第三,协调监管原则重在针对金控公司跨业经营的特点对症下药。由央行总领对金控公司的监管,不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控公司所控股的各类金融机构分别监管,并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这种“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各监管部门间更好的协调,理清权责界限,从而保证监管的合理、细致、全面。

总之,补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空白,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这有助于净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生态,使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稳定有力的支撑。

编辑:zmh

关键字:金融监管公司金控机构控股金控公司资产风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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