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首页
首页 > 新闻频道 > 天津 > 正文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提高

时间:2019-09-13 09:36:32   来源:天津日报

[导读]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提高 廖晨霞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方面,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编辑:zmh

关键字: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6月待遇1日时间领取提高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