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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送房送车分手后怎么算?赠与财物莫随性

时间:2019-12-08 09:08:20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恋爱时送房送车分手后怎么算□本报记者徐伟伦□本报通讯员熊静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由于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很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由于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很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提示大家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置,最好事先商量清楚,并且落笔为证。

共同购房要慎重

提前约定留书证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保护。”法官称,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

房产是普通百姓最重要的资产形式,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产不仅价格高,且存在限购政策。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法官提醒,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否则,一旦出资被认定为债权,则不仅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甚至可能丧失房产增值收益,在房价波动时“被出局”。

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如果双方对于产权未作出明确约定,则不具备购房资格一方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又如,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该种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登记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如果对于购房目的和出资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购房系出于结婚目的且相当于给付彩礼时,分手后出资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者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己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如果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际系借名买房,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凭出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此种情况下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系债权,而不能据此取得房屋的产权。在购房过程中,还应避免现金直接交易,否则也可能出现无法还原事实,虽然出资但最终得不到认定的情况。

赠与财物莫随性

反悔求索难如愿

除了房产,恋爱期间送给对方大额财物或高档礼品的情形也不少见。这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后,如果给付一方要求返还,双方往往会对给付目的各执一词。

法官解释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赠与的财物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构成彩礼的,赠与一方才有权利要求返还。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判断给付大额财物或者赠与高档礼品是否系彩礼时,往往将数额作为一个较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个案中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不尽相同等因素,具体认定标准上也出现了一些差异性的看法。总体来说,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数额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

法官提醒,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此外,对于一方父母为双方共同购房出资的,如此前系以赠与名义,在分手后反悔并与己方子女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借名买房协议的,该协议并不当然有效。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从维护交易稳定、倡导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考量出资目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判断。因此,父母在对子女购房进行赠与时,也应慎重考虑,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约定,且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设想并作出相应约定或者安排。

借钱还钱要说清

歪曲事实不可取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还可能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如果接受转账的一方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通常会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指出,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会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法官特别指出,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财产纠纷,还是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该类纠纷中,法官常常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价值衡量等思维工具辅助裁判,而只有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引导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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