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要闻 文化 企业 理财 保险 消费 公司 区域 创业 责任 时评 调查
首页 > 财经频道 > 理财投资 > 正文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时间:2019-12-27 08:12:58   来源:北京商报

[导读]四部门“亮剑”,市场经营主体发布金融类营销宣传必须要有相关金融资质。

四部门“亮剑”,市场经营主体发布金融类营销宣传必须要有相关金融资质。据央行官网1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分析人士指出,此项规定发布后,新金融和类金融机构的营销宣传将受到较大影响。

根据《通知》,从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来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同时要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过去几年,少数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营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夸大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一些不实的宣传。一些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在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时候,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借助备案、核准等机制,拉上政府部门为其产品背书,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和乱象的存在,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的秩序。

《通知》明确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根据《通知》,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那么,《通知》出台对哪些机构影响最大?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是否能进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看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目前来看,受影响最大的是新金融和类金融的机构,当前整个P2P行业都没有拿到牌照,另外一些大的流量平台,它们实际从事助贷等一系列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但却没有拿到相应的牌照,它们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或也将受到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央行表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

编辑:zmh

关键字:金融宣传营销主体活动开展部门行为通知业务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