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要闻 文化 企业 理财 保险 消费 公司 区域 创业 责任 时评 调查
首页 > 财经频道 > 理财投资 > 正文


中证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的管理

时间:2020-05-23 08:36: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中新社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22日发布消息称,中证协已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

中新社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22日发布消息称,中证协已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适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做好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等,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发布内容。

  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对证券研究报告撰写、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经营机构建立清晰的研究报告质量审核、合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质量审核、合规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落到实处并有效发挥作用。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针对部分公司外请专家服务出现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对专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明确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并单独列支。

  规范研究报告转载,以及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在授权有关媒体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时,应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等。(完)
编辑:zmh

关键字: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