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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租用“GoFun” 车辆起火 今年收到计费单11万

时间:2020-06-11 08:48:38   来源:每日新报

[导读]驾驶租用的共享汽车,车辆行驶途中不慎陷入泥潭无法动弹。在这期间,共享汽车突然发生火灾,虽然救援人员及时赶到奋力扑救,但是汽车还是被...

驾驶租用的共享汽车,车辆行驶途中不慎陷入泥潭无法动弹。在这期间,共享汽车突然发生火灾,虽然救援人员及时赶到奋力扑救,但是汽车还是被严重烧毁。就在租户等待调查结果时,该租户未结算的订单却已经计费近260天,费用高达11万多。那么,如此高额的费用是如何产生的,且是否合理呢?为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读者投诉

事情发生于去年9月17日晚上,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快一年了,但共享汽车的租户李小姐对此事仍心有余悸。小李告诉记者,当天晚上23:00左右,小李接到朋友的求助,说是对方租用的GoFun共享汽车陷入泥潭中无法开出,想让小李前去帮忙。放下电话后,小李和另一位朋友在天津大学北洋校区停车场租用了GoFun首汽共享汽车提供的一辆雪佛兰共享汽车,当行驶到她朋友车辆的出事地点,海河教育园区同砚路附近时,小李的车辆也不慎陷入泥潭中不能动弹。据小李回忆,她看见自己驾驶的共享汽车被陷后,便立即拨打了GoFun客服热线进行求助,不久,两三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工作人员看后表示他们也无法挪动车辆,只能让小李她们三人自己解决。

小李说,就在她们熄火等待时,她的朋友突然发现,小李所在的车辆左前轮有火苗蹿出,她和朋友见状赶紧下车,并且拨打了119和110报警电话,随后,属地的消防人员和交警都立即赶来,虽然消防人员及时扑救,但是车辆还是被严重烧毁。

“事情发生后,我在当天晚上就跟GoFun的客服人员联系,询问租车租金的问题。 ”小李说,当时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会等到车辆起火调查结束后,会对她的租车费用进行减免。在随后的时间里,小李也一直不断拨打客服热线询问,客服人员均表示会等调查结束后再进行处理。

原本以为事情会很好解决,没想到今年6月3日,小李手机收到首汽共享汽车公司给她发来的一条短信,说她有一条未支付的订单。小李打开手机APP一看吓了一跳,上面显示她用车的时间为259天20小时,费用为11万多元。“确实是在我用车的过程中,造成车辆起火,应该担负的责任我会担负,但是不能这么给我计算费用。”小李说,她又接连拨打了几次GoFun首汽共享汽车公司客服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不能进行减免,到现在她也没有任何办法了。

记者调查

记者从小李手机下载的GoFun出行APP上面看到,在一张行程账单的页面上显示着小李租用共享汽车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其中第一行显示租车行驶的里程为16公里,时间为259天20小时。用车费用为115392.8元,其中时长为374200分钟,时长费用为112260元,下面是里程费和基础服务费,分别为12.8元和3120元。

公司为何这样收费?这样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9日上午,记者拨打了GoFun首汽共享汽车的客服热线,工号为3364的客服人员在听到记者的表述后,表示会立即联系相关人员与记者沟通。

9日下午,首汽共享汽车公司市场部的方新给记者打来电话,方女士告诉记者,根据他们公司了解的情况,当天晚上李小姐确实租赁了公司的一辆雪佛兰电动汽车,李小姐驾驶的汽车陷到泥潭里无法动弹,他们工作人员接到李小姐的求助电话后也赶到了现场,但是由于没有专业的拖车,无法进行拖拽,工作人员告诉李小姐可以自己找社会拖车公司拖车。随后李小姐她们自己又用手机租了另一辆他们公司共享汽车进行拖车,由于这样拖车是违规的,才导致在拖车的过程中车辆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对于车辆起火的原因,方女士表示,目前,起火的具体原因还无法确定。

对于方女士的说法,记者也询问了李小姐,李小姐表示,她只是租了一辆GoFun共享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去帮助朋友,哪知自己的车也被陷入了同一泥潭中,最后车辆还自燃起火,但她并未用共享汽车拖拽共享汽车。

对于租金收费的问题,方女士说,这是他们公司督促李小姐尽快解决这件事情的一种方式,但公司肯定不会以这个费用来结算。“这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最终的费用。”方女士说。

方女士还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与李小姐也沟通了几次,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赶上疫情,他们一直没有跟进这件事情,后来公司的系统给李小姐自动发了账单,才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于公司的收费,方女士表示,如果租户租用的车辆发生情况后,他们会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来收取,在车辆无法使用的时间中,他们也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收取,但是由于各地的标准并不一样,因此得具体事情具体看。

律师说法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表示,共享汽车公司这种计费方式是不合理的,首先,该辆租赁车辆因自燃毁损,若自燃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车辆自燃导致该车辆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因车辆自燃致使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还有权利解除该车辆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自然不再支付租金,但车辆正常使用的期间承租人仍应按合同支付租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车辆自燃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虽可不再支付租金,但仍需向出租人赔偿车辆损失。

新报记者 孙瑜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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