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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突破道德底线” 三女主播离职遭公司起诉索赔

时间:2022-07-27 09:37:33   来源:成都商报

[导读]三名00后女孩与公司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后,使用公司提供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直播,但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1个月后,三名女孩提出了辞...

三名“00后”女孩与公司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后,使用公司提供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直播,但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1个月后,三名女孩提出了辞职。

  这三名女孩曾向媒体自曝行业内幕,称公司会要求女主播私下去各大社交平台结识“大哥”(主播对直播间观众统一称呼),也会派人私下教她们聊天话术,与“大哥”以“男女朋友”相处,并每天检查她们跟“大哥”聊天的内容。如果“没聊出感情”,将被视为“不合格”而受到罚款;如果男性在聊天中提出要私密照片,直播团队的“运营”也会提供一些女性暴露、性感的照片或视频给主播进行转发,三名女孩表示“不喜欢这样的工作,有些内容已经突破我们的道德底线”。

  三人离职后,她们分别被公司起诉“违约”并索赔。7月25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由

  三主播称“不愿突破底线”离职

  被公司起诉“违约”索赔60余万

  2021年8月底,小新、小筱和小萌三名女孩到四川南充某传媒公司做网络主播。

  进入公司后,3名女孩被安排跟另一名女孩“组团”,用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直播间里,主播们会化上精致的妆容面对镜头,在“主持”的引导下施展才艺,目的是让直播间的“大哥”能为喜欢的主播刷一些礼物。

  在公司上班1个月后,2021年10月,小新等三人与公司签订为期半年的“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此后,3名女孩抱怨,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后,公司安排的一些工作内容让她们越来越无法接受。

  比如,主动结识“大哥”,是小新等人作为女主播的“额外任务”之一。小新、小筱和小萌曾告诉记者,公司要求她们自己去“探探”“陌陌”等社交平台寻找“大哥”,有时甚至会去他人直播间挖“榜一大哥”私聊,以期获得对方的喜欢和支持。

  小新等人告诉记者,主播跟“大哥”的聊天方式,公司会有人私下教一些专门的话术。如果跟一位“大哥”聊了很久,但对方一直未能展现出打赏实力,抑或是“大哥”已不再具有打赏实力时,主播就会让这位“大哥”从聊天名单中消失,重新寻找新的“大哥”。此外,即便主播下播之后,也要跟“大哥”私下聊天维护关系。而聊天记录每天都要发在微信群里接受公司检查,因为要跟“大哥”聊感情、谈恋爱,不合格将被处罚。

  小新说,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主持”还会对玩游戏输掉的主播进行惩罚。小新回忆,在一次直播中,自己和小萌被惩罚“打二条”(用两根手指打人)的次数太多,两人的手臂出现了红肿和淤青。每一项惩罚,都会直播给屏幕另一端的“大哥”。小筱说,这样做是为了让“大哥”能动恻隐之心,为主播“一掷千金”避免继续受罚。

  公司安排的直播惩罚方式,以及被要求和“大哥”的相处方式,让小新、小筱和小萌3名女孩感到不适,她们认为“公司的一些私下要求已突破道德底线”。

  2021年11月初,3名女主播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小新告诉记者,自己后来因身体不好,加之家人生病需要陪伴,便请假一段时间,没去上班,公司一直未批准她的辞职。2021年11月30日,小新的母亲替她手写了一封辞职信,陪她去公司辞职,并希望拿到此前未发的工资,双方不欢而散,未能要回工资。和小新组团的小筱和小萌在下播后,也提出不再回公司上班。

  今年3月,小新等3人收到法院传票,被公司起诉。公司称小新等3人擅自终止合作的行为给原告的其他合作主播带来了严重消极影响,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应向原告(备注: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直接损失10万元以及同时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庭审

  焦点一

  主播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经纪公司,被告作为网络主播,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特征。因此,双方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焦点二

  主播有无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播与公司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如需解约至少六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认可其解约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该约定,主播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对小新三人申请离职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已完全停止了合作,因此,双方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1日已经提前解除,不需要再判决解除合同。

  焦点三

  主播是否需支付解约金等?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直播时,公司安排主播接受各种惩罚等低俗内容吸引观众。在线下,公司要求主播与打赏的“大哥”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和视频等媚俗手段维护关系。该行为不符合大众的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不予支持。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被告等人自觉摈弃低俗、媚俗等低级趣味,也符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精神。

  7月25日,记者获悉,嘉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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