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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带货时销售山寨手机被诉 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欺诈

时间:2020-09-22 08:14:44   来源:新京报

[导读]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认为主播在直播间销售的手机为仿冒机,网络用户王某以欺诈为由,将主播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9月21日,法院一...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因认为主播在直播间销售的手机为仿冒机,网络用户王某以欺诈为由,将主播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9月21日,法院一审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王某12000元。

  主播直播带货时销售山寨手机被诉

  7月8号,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2019年5月28日,他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某品牌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

  后王某添加主播许某微信,并通过微信支付了4000元购机款。收货后,王某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退货退款。对方则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上家消息,后并未退款且将王某拉黑。

  王某提到,他曾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此事,但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他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但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已离职。王某称,他在成都寻找多日均无果。

  此后,王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许某退还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

  庭审时,被告许某辩称,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维权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许某愿意退还王某购买涉案手机的费用。

  法院认定主播是经营者其行为构成欺诈

  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自述其在苹果官网确认序列号信息正确后方放心进行交易,可见双方是以涉案手机为正版作为交易前提。而依据苹果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协查结果,其中确认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外,许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故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许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同时,许某向王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12000元。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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