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要闻 文化 企业 理财 保险 消费 公司 区域 创业 责任 时评 调查
首页 > 财经频道 > 深度调查 > 正文


涉案1.41亿余元 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10-01 08:2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中新网南昌9月30日电 (记者 李韵涵)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消息,当日该院公开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

中新网南昌9月30日电 (记者 李韵涵)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消息,当日该院公开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3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八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据了解,这是全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法院认为,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编辑:zmh

关键字:

声明:网上天津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9528213;1482795735 E-MAIL:14827957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