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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五环” 这首歌不算侵权(图)

时间:2019-10-15 15:22:31   来源:每日新报

[导读]一审后“北京众得”提出上诉 终审《五环之歌》维持原判 “啊~~ 五环” 这首歌不算侵权(图) 张家民

制图 王宇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的作品改编权,因此起诉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索赔110万余元。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根据众得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对歌曲《牡丹之歌》的记载,该歌曲的创作背景如下:1980年,电影《红牡丹》开拍,导演找到词作家乔羽创作主题歌的歌词,乔羽按照要求,一个晚上就写了出来。作曲家唐诃和吕远为了使这首歌更贴近电影的主角,经常去上海观看马戏团的演出,了解民间艺人的各种生活细节。歌曲四易其稿,之后邀请蒋大为从北京到长春电影制片厂录音,这便是《牡丹之歌》。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对此并无异议。根据曲作者之一唐诃在《<牡丹之歌>四种曲谱的由来》中的自述,《牡丹之歌》的曲谱共改有四稿。1989年《牡丹之歌》获得了中国第一届金唱片奖。2002年12月1日该歌曲收录于蒋大为发行的专辑《牡丹之歌》中。

2018年4月5日,歌曲《牡丹之歌》的词作者乔羽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乔方,授权内容为: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等歌曲的词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至作品保护期届满为止(最后故去的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日后法律修改,以新颁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取经济赔偿。

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众得公司,授权内容为:授权人是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等歌曲的词作品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授权人将第一条所述全部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授权期限自创作完成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地域是中国(含港澳台)。被授权人有权进行转授权,亦有权对侵权进行维权并获取经济赔偿。

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为乔方。

电影《煎饼侠》上映于2015年7月17日,出品公司为万达公司、金狐公司、新丽公司。该影片可在爱奇艺、腾讯视频、360影视等平台在线观看。作为电影《煎饼侠》推广曲的《五环之歌》,演唱者为岳云鹏、MCHotdog,由岳云鹏、MCHotdog填词,吕远、唐诃作曲,姚云编曲,发行时间2015年6月16日,所属专辑为《煎饼侠电影原声带》。该歌曲的MV,于电影播出前后,在爱奇艺、腾讯QQ、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均有播放,点击率较高。

众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判令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费用的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余元;判令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众得公司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的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众得公司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即曲作者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仅凭共有人之一乔羽的授权就主张获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众得公司关于其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众得公司提出的四被上诉人侵害《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问题。因众得公司未取得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包括改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故其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众得公司经词作者一方的授权取得了《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故对于四被上诉人就《五环之歌》是否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仍需分析。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虽是一种再创作,但通常应当是利用了原有作品包括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在内的基本内容,创作空间受到限制。因此,《五环之歌》是否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应当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将上述两首歌的歌词进行比较,首先,两首歌歌词的立意不同:作为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歌词通过赞美牡丹的美丽、顽强,借花喻人,歌颂电影主人公;而《五环之歌》作为电影《煎饼侠》的插曲,延续了电影的喜剧风格,以戏谑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状况。其次,两首歌的歌词内容除了语气词“啊”字相同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不同。由此可见,《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关于《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的认定正确。

综上,三中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报记者 张家民

编辑:z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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